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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!个旧发布最新预警通告

    时间:2024-09-03 16:25:13  编辑:admin  来源:红河信息港  浏览:54次   【】【】【网站投稿

    个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预警的通告


    为加强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宣传教育,避免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发生,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个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如下预警通告:


    一、秋冬季节是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高发阶段。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含有乌头碱,对心脏毒性极大,普通的炖煮、浸泡等加工方法难以破坏其毒性,不慎误服可导致心肌麻痹死亡。国务院已将生草乌、生附子等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列入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进行管理。


    二、严禁擅自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。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主要用于非创伤性外用,加工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,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。对擅自生产、收购、经营毒性中药的单位或者个人,将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。邀约他人煮食毒性中药材须承担法律连带责任。


    三、医疗机构、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《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》规定健全落实保管、验收、领发、核对等制度,加强处方调剂管理,杜绝差错事故发生。


    四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。对于生产经营食品中添加药品违法犯罪行为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
    五、严禁任何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(包括自制的泡酒),一经发现,依法严厉进行查处,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家庭自制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,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,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。


    六、学校食堂(含托幼机构)、单位食堂、建筑工地食堂、旅游景区供餐单位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医院食堂、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,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,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。


    七、误食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的,如出现口舌麻木、头晕眼花、恶心呕吐、腹痛腹泻、心悸胸闷等中毒症状,应当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,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,或前往附近医院就诊。同时立即停止食用,予以保存,并保护好现场。


    八、卫生健康部门要认真做好食用草乌、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中毒风险预警,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要在进入秋冬季节之前,做好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。


    九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,严厉查处各类餐馆、单位食堂使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加工食品违法行为。


    十、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、党政同责的要求,对可能发生的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要做到早预防、早发现、早控制,切实提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突发事件防范、处置能力。


    十一、各乡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、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手机、互联网等媒体,广泛宣传食用草乌、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可能带来的严重危害,传播正确、科学的卫生健康知识和食品安全知识。要加强监管协作,及时报告情况,相互通报信息,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。


    特此通告


    个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

    2024年9月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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